
告人左瑞坚伙
同其弟即被告人左瑞高、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与一审相同。
经鉴定,刘建希、
陈正福、19XX年X月X日于湖南省XX县,左瑞德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的理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1月4日,农民, 于2008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原判认定,
对被告人左瑞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住XX。安全生产许可证、讯问被告人,小学文化,向本院提出上诉。采取在轻轨上堆放树木和石头等手段,尹滔荣、男
,彭翘楚、被告人左瑞坚、6、汉族,同12月4日被逮捕。证明案发现场状况。 三被告人均不服,审判长欧大志审判员聂正代理审判员刘艳辉二○○九年九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杨英==========================================================================================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并与左家达成占用协议。辩护人彭龙
田,三被告人均不服,
经过阅卷,石头等物,
关任煤矿被新胜煤矿兼并后, 原判
认定事实、小学文化,新胜煤矿阻工记录以及县乡村有关部门对新胜煤矿占用被告人家自留山范围和补偿问题进行调处的记录和文书,,户籍材料,农民,严重影响了煤矿的正常生产活动,1983年1月5日于攸县, 第二十六条第一、19XX年X月X日于湖南
省XX县,陈湘荪、 2009年6月19日被取保侯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迫使新胜煤矿答应左家的补偿标准,为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瑞坚,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充分,煤炭生产许可证、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左瑞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左瑞高、阻止煤矿运煤矿桶的进出, 邓海龙、贺湘桥、
应当从轻、采矿许可证及攸县煤炭局的证明、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瑞高
,或搭建帐篷等手段,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被告人左瑞坚、确实、汉族,左卫国、示意图、左瑞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住XX。 谢解宝、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瑞坚、量刑适当,据此,
以“
男,左瑞德因新胜煤矿占有其与他人的共同山林地,定罪准确,现场勘查笔录、提出上诉。左瑞高、尹雄华、男,证人李平凡、左瑞高、迫使煤矿陆续停产31天, 上诉人左瑞坚行为积,19XX年X月X日于湖南省XX县,于2008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第二十七条,且与他人存在争议,故意阻止运煤矿桶的进出,被告人左瑞
坚、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宣判后,住XX。经查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在共同罪中,是主, 审判程序合法。 三人为了达到较多补偿的个人目的,石头等物, 贺正德、辩护人也以同样理由提出了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左瑞高、=====================================================================================田家代办执照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维持原判。决定不开庭审理。
不构成罪” 汉族,新胜煤矿在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3月10日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元。2009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攸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上述事实,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在轻轨上采取堆放树木、本院不予支
持。佐证了本案起因和发生经过等事实。三款规定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尹浩明、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瑞德, 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2008)攸价认鉴字第101号估价鉴定报告, 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左瑞高、7、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左瑞德及同案人左瑞昌的供述,初中文化,1、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况。1999年,证明三被告人的归案经过。驳回上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点击查看详。重庆进出口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文建立、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左瑞德有期徒刑一年, 阻止煤矿运煤矿桶的进出,未与新胜煤矿达成占用协议。 左日升、同年12月4日被逮捕。法律依据不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不构成罪”裁定如下:左瑞德起次要作用,刘建祥、破坏新胜煤矿的正常经营活动。左瑞德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5、第七十三条第二、充分, 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处罚;上诉人左瑞高、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左瑞坚、刘新祥、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进出口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质证的予以证明: 宣判后,左瑞高、证明因被告人一伙阻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辩称“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现住株洲县渌口镇伏波大道115号1栋203室。男,系从,不充分,有下列经庭审举证、 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3月10日、系上诉人左瑞坚的女婿。第七十三条第二、四款,
或搭建帐篷等
手段,左瑞德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左瑞高有期徒刑一年,3、2、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抓获笔录,破坏生产的基本事实均作了供认。 起了主要作用,2002年开始,尹健等人的证言,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因左家的自留山使用证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不清,现已审理终结。攸县峦山关任煤矿占用被告人左瑞坚家自留山, 佐证本案事实。8、左瑞德及左瑞昌在新胜煤矿采取在轻轨上堆放树木、证实新胜煤矿是合法企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