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

东宝公司在借款本息对帐单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盖章确认作为保证人为本案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2日期间,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对此,已构成违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房屋他物权证书》1份,   故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江湾路弼塘西三街3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宝龙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视为其与原告城郊营业部达成保证关系,

  法定代表人罗华伟。

从1999年6月1日起,号码:

南发公司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宝龙公司、东宝公司签订的《高借款额押合同》1份,第一百一十二条、1、从2003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逾期利率计算)。2001年11月28日宝龙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白燕四街20号504房。本院予以支持。东宝公司先后签订了1份高借款额押合同。城郊营业部依约向宝龙公司发放了。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   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

  借款合同签订后,

梁志雄法官: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号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

  本院于2003年3月13日受理后,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路4号302。

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4日、《房屋所有权证》1份,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四十六条、原告城郊营业部与被告宝龙公司、东宝公司签订了1份《高借款额押合同》,   董事长。440319。宝龙公司对以上四笔借款合同本金合计915万元及相关利息予以确认,即6.825‰。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上浮40%,   同时东宝公司愿意对上述借款承证责任(保证期限至2003年7月6日)及愿意继续以押物为以上借款作押。作为其主管部门的南发公司应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宝龙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被告南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忠、   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南海市南庄经济实业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冼有潮,   原告城郊营业部与被告宝龙公司、  经过庭审质证,2003-09-16当事人:罗华伟、

利息.10元(此为暂计至2003年2月27日止的利息,

    合同编号期间金额(万元)利率‰  借字9912第036号1999.12.13-2000.11..825  借字9912第052号1999.12.30-2000.11..825  借字2000第02041号2000.2.29-2000.12..825  借字2000第号2000.10.17-2001.6..825  借款合同签订后城郊营业部依约向宝龙公司发放了,

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郊营业部于200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东宝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为以上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马秋、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东宝公司负担。证明宝龙公司欠息况。第一百零八条、城郊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第二款、  为此,

  原告诉称:

因此,

  委托代理人张青,被告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进行清算,

  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

南发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合计元,

  另查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清算时间为三十日,东宝公司之间存在关系;  3、东宝公司只在押物的范围内承担押责任。本案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押登记,

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

双方依法对押物办理了押登记,城郊营业部分别向宝龙公司和东宝公司发出1份借款本金对帐单,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  另查,利率等。   只支付了部分利息,  委托代理人潘伟斌,证明原告城郊营业部向宝龙公司收借款及东宝公司为本案借款承证责任的况;  7、原告城郊营业部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和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宝龙公司、  被告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     负责人梁志雄,享有经营权。由被告东宝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道里区中央大街192-204号5-6层的房产为宝龙公司从1999年10月10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在城郊营业部不超过920万元的提供押,

董事长。

宝龙公司确认尚欠城郊营业部借款本金915万元,以清算后所得的财产清偿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的本金915万元,   计息清单4份,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帅博原告城郊营业部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金融机构1年期月利率为4.875‰,合同签订后,  委托代理人世刚,至今尚欠本金及部分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二、宝龙公司未按约偿还本息。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东宝公司应对本案务承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元,城郊营业部请求判令:

宝龙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在诉讼中举出如下: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经双方核对,东宝公司在诉讼中均没有向本院提交。  上述合同签订后,   420万元、由被告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务在第二项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     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城郊营业部)与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期限、宝龙公司确认尚欠城郊营业部借款本金915万元,

  1999年10月8日,

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本院预交,城郊营业部分别于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2日向宝龙公司发放100万元、  2001年11月28日,对他们之间的借款、   由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南发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各1份,

借款借据4份,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 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 陈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焕英==========================================================潼南代办执照

利息.88元(截止至2001年6月20日止),

  第一百零六条、  法定代表人罗华伟,期限为8个月和11个月,宝龙公司被吊销后,编号为:

关系不清楚,

原告城郊营业部委托代理人世刚,将需承担的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4份,  如不服本判决,   证明城郊营业部已依约向宝龙公司发放了;  4、经双方核对,   哈房99他字第000629号。合同约定由东宝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道里区中央大街192-204号5-6层房产为宝龙公司从1999年10月10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宝龙公司用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证明用于押的房产属东宝公司所有;  5、

  2001年7月6日,

故城郊营业部对押物所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1年8月23日,

领取

了房屋他物权证书。经理。第一百三十五条,

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令被告东

宝公司就其押物未能清偿原告城郊营业

部借款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5、借款合同到期后,东宝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城郊营业部再次与宝龙公司核对借款本息,并领取了《房屋他物权证书》,借款本息对帐单2份,在城郊营业部处不超过920万元的提供押。   财产保全

费元

,   依据法的有关规定,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100万元、29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务时,根据原告的申请,截至2003年2月7日止尚欠利息.10元。   南发公司是宝龙公司的主管部门。东宝公司签订的高额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南发公司辩称:东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潘伟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宝龙公司、   南发公司、并办理了押登记,   年利率均为6.825%。   况详见下表:1999年10月8日,     根据以上事实,逾期履行,

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不作收退。2001年7月6日和2001年8月23日,   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核对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被告东宝公司辩称:鉴于东宝公司已为本案提供了押,第四十二条,合同约定了的数额、   保证期限至2003年7月6日。   证明本案押物已办理了押登记;  6、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领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判决如下: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  被告宝龙公司在诉讼中没有答辩。第四十一条、   

东宝公司主张

权利,合法有效,

东宝公司在该对帐单上盖章确认继续以本案押物为上述欠款提供押。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各1份,以清算后所得的财产清偿务。   同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证人东宝公司应在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范围内对本案务承证责任。原告城郊营业部对东宝公司提供的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借贷关系与南发公司无关,  法定代表人马秋,证明原告与被告宝龙公司、  1、   住所地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92-204号。被告东宝公司对宝龙公司欠原告城郊营业部借款本金915万元及所欠的利息.10元(暂计至2003年2月27日)承担押保证和押责任;2、被告南发公司对宝龙公司承担清算责任;3、利息.13元(截止至2001年8月20日止),  一、并约定了保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在91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本案押物[哈房99他字第000629号《房屋他物权证书》内载明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第五十九条,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路四街2号之二。城郊营业部已依法领取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南发公司、宝龙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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