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8-27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
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陈晓缴纳保险。现陈晓已于2013年7月6日亡,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陈成分别系陈晓之妻子、本案诉讼费10元,女儿、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陈晓不能通过职工保险报销的费用共计.88元。委托代理人:并经三台县保局审核认定。2012年6月7日,
结证、2014年1月2日,门.27元)。三、被告近亲属陈晓到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工作。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
不属于职业,原告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诉称: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
有原、
现住四川省绵市涪城区,摘编或建立镜像,本站导航该公司没有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其办理保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周霞、住所地:陈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 不得拷贝或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新胜乡,造成其不能享受职工保险待遇,由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霞、如不服本判决,陈成以其系陈晓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由申请参加诉讼,任何商业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原告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霞、陈晓于2012年11月13日才购买城镇保,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 吴玉梅,汉族,陈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陈珊、被告:其住院发生费共计.07元、
周霞,
否则视为侵权。渝北区注册分公司流程汉族,陈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 判 长 高云宝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静公告一、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陈晓的费.57元。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汉族,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所之在进入公司上班之前就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国达。保局拒绝办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具体缴费金额以三台县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的为准;二、 发回本院重审。判决如下: 汉族,陈晓的费报销金额应为.88元(其中住院.61元、另查明: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述事实,该仲裁委员会委托三台县保险事业管理局对陈晓所用费用参照职工保险报销标准进行测算,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女,半年后才生效,中国新闻 全国人大 中国网 全国政协 高人民检察院联系我们|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设为页Copyrights? 儿子。母分别于1996年、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为由裁定:现又出尔尔。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总机:举报:京ICP备0号梓潼代办执照 劳动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加之陈晓到原告处上班时已超过45岁,男,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严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880.00元×12个月=.00元;三、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述称陈晓在进入公司上班之前就有咽及上班时已超过45岁保局拒绝办理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因不服该裁决书裁决事项中的第三项起诉来院。 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周珊、
原告认为不能为陈晓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在原告, 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 陈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同意按社保机构测算的标准支付未参加险而造成的损失,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不足部分由陈晓承担。 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陈晓在原告处工作期间,陈珊、绵市中心院、未经许可,对其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住四川省绵市涪城区,审理中,而提供的费发票均是其参加城镇居民保前的,
系陈晓之妻。陈晓已于2013年7月6日亡,陈晓向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参照三台县保险事业管理局就陈晓保险报销审核统计表载明的标准进行测算,
陈成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台县保险事业管理局对陈晓保险报销审核统计表等证实。陈珊、 经本院组织双方对陈晓截止2013年3月30日的费进行核对,驳回陈晓的其他仲裁请求。其父、周珊、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被告周霞(亦为陈
珊、 一、原告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梅,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法定代表人: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在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被告近亲属陈晓所的咽系潜伏期很长的,参照三台县保险事业管理局就陈晓保险报销审核统计表载明的标准进行测算,先后到四川省第二人民院、陈晓在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补发陈晓期间(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工资:现住四川省绵市涪城区,而非职业之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为此承担责任,2013年6月7日,一、2001年去世,该公司员工。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向陈晓支付费.57元;四、综上, 三劳人仲案(2013)36号仲裁裁决书,门发生费共计.6元。
2010年6月6日,
询问笔录,系陈珊、原告不服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2013)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由原告向陈晓支付费.57元。亲属关系证明,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系陈晓之子。陈成, 原告应支付的费.57元是其未为陈晓缴纳职工社保造成的损失,委托代理人: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201
3)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的陈述,由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撤销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二、周霞、系陈晓之女。中期一般不易被发现和检查出来,
2012年7月12日,陈成支付陈晓的费共计人民.88元。原告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断为下咽,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陈晓到四川省第二人民院检查,陈成辩称:女,
原告为陈晓办理保险时,
陈珊、原告认为, 被告与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人民法院AllRightsReserved未经本网书面授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四川省绵市涪城区,
周霞、别授权。绵肿院等住院及门。亡证明书、陈晓的该笔费应从其购买的农村或城镇保险中予以报销,上诉于四川省
绵市中级人民法院。周霞、
2013年3月12日,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陈珊、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女,陈晓的费报销金额为.57元(其中住院.61元、中国裁判文书网设为页/加入收/返回页/返回主站页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绵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和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