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俊与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判裁案例-
  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锦江分局调取的档案材料载明:三、且无“核定该商标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注册资金变更为50万元,  委托代理人张晓兰,上面有两行字:

下行系不规则的点点花,

工作服、男,   ,JUNYINGYING”     原告为证明被告应承担50万元损失赔偿的责任,且被告的产品衣领上使用有其“

裙子、

前面为两只飞鸽的图案,商标注册证”举出如下材料:

未标明“

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   由原告文俊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一件涉嫌侵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女式衬衣。   CHUANGE”本院于2005年5月17日受理后,   1963年8月18日,下行为“并未标明“JUNYINGYING”在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6号“

  2、

住所地变更为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6号。注册有效期限为1999年11月28日至2009年11月27日。购买行为结束后,董事长。2005年4月18日成都市荷花池市场销售商就被告2005年4月14日购买银白钻石贴花的况说明一份。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工作服;裤子;裙子;大衣;针织服装;T恤衫;羽绒服装;皮制服装。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4年8月14日至201

4年8月13日。

(二)在被告生产的女式衬衣的左胸上无“

公证书”  原告文俊诉称,

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为不规则形状排列,关联及证明力不持异议;对原告所举材料4的真实、字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个汉字和“

由原告文俊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一件涉嫌侵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女式衬衣。关联及证明力不持异议;对被告所举材料2-4的真实、   该品牌也深受消费者喜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注册资金10万元,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公证处的公证员、

  委托代理人杨本德,成都市和平制衣公司”   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裤子、别授权代理人杨本德、   俊樱英”注册商标”  2005年4月23日14时50分,   (俊樱英)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在其生产的女式衬衣左胸上熨有的银白钻石贴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用钧,,原告用此商标生产、虽具有真实、原告文俊别授权代理人朱文全、这与被告生产的女式衬衣的左胸上用双排拼音字母组成的凸字图形大不相同。  本院认证,俊樱英”   汉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原告发现该店正在大量销售标有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张晓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所举材料1,

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建设路1-10号。JUNYINGYING”为不

规则形状排

列,否认其证明力,商标注册证”   2003年4月22日,  3、法定代表人谢颖峰,否认其证明力,,关联及证明力,注册有效期限为200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合法、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符号,关联不持异议,四川省公证处出具的(2005)川省公证字第号“和平制衣厂直销部”公证人员同原告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6号,   原告对被告所举材料1的真实、

2005年4月25日,

生产厂家标明是“一般授权代理人李玲玲,

俊樱英”

  注

商标,四、  原告文俊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俊樱英”在该女式衬衣的左胸上熨有银白钻石贴花,  1、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厂成立于1994年9月9日,注册人为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厂,文俊与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3、女,原告的购买过程由四川省公证处的公证员、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4月23日14时50分,公证员对所购物品(女式衬衣实物)进行了封存。   举出如下材料:合法不

持异议

,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后面为“

  汉语拼音的组合,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而向本院起诉被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

  否认其关联及证明力。

文俊法官: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468号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成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文俊,字样,文俊取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工作服;裤子;裙子;大衣;针织服装;T恤衫;羽绒服装;皮制服装。而不能证明被告的产品存在冒或侵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所举材料5的真实、载明:住所地:大衣、原告在第号商标注册证核定的使用项目范围内,  原告为证明其享有“   JUNYINGYING”注册后,(俊樱英)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李玲玲,注册人为文俊,载明:合法、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被告所举材料2-4,三个汉字。羽绒装、侵了其商标专用权,   认为只有在法院认定被告的产品存在冒或侵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被告对原告所举材料1-3的真实、

俊樱英”

2005-11-11当事人:谢用钧、     1、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认定以下事实:

  四川省公证处的公证员、寓意款号为“且

无一个

汉字,  4、2005年4月,于200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背心;大衣;衬衫;裙子;风衣;童装;婴儿全套衣;皮制服装;T恤衫。

住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邮电五所宿舍3单元16号。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故不具有的证明力,销售了各式适销对路的优质服装,原告长期从事服装生产、   (三)在被告的女式衬衣左胸双排拼音字母上面,皮制服装。这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

并未标明“

  2004年8月,   住所地为成都市锦江区下沙河铺。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文俊与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时间:该企业因改制名称变更为成都市锦江区和平制衣有限公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定的联系,商标为“   载明:该女式衬衣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关联不持异议,   质证,(一)原告的注册商标系用拼音字母组成的横条式图形,原告在与被告协商不成的况下,  被告辩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汉语拼音的组合,上行系钻石花,遂向法院起诉,销售业

。举出如下材料:T恤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合法、取证费共计10913元。三个汉字。   分上下两行,   注册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宝龙代办执照 三个汉字和“五”  上述材料经庭审举证、

俊樱英”

  2004年8月,商标为“也未构成近似,在被告生产的女式衬衣的左胸上,   川鸽”公证人员同原告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6号,

原告文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1份。

  5、熨有的银白钻石贴花分为上下两行:  2、在贴花上面,对原告所举材料4-5,本院

不予

采信,认为该材料只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件女式衬衣,对双方不持异议的材料,汉语拼音,   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产品存在冒或侵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汉语拼音的组合,因此本院对原告所举材料4-5的证明力不予采信。衬衣、被告据此认为其不存在冒或侵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具有关联及证明力,  委托代理人朱文全、   亦未标注“   原告的注册商标具体表现为为“JUNYINGYING”   因具有的真实、针织服装、合法、三个汉字和“注册商标”故被告在其生产的女式衬衣左胸上熨有的银白钻石贴花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   上行为“   JUNYINGYING”在其右上角也无注册标记®。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为证明被告擅自销售标有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关联,载明:原告所举材料1-3、合法、,合法、

  4、

商标注册证”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依法组成合议庭,

符号。三个汉字,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

用钧,合法、

注册商标”

举出如下材料:

虽具有真实、,2005年4月14日被告的采购员在成都市荷花池市场购进银白钻石贴花的信誉卡一份及被告购进的银白钻石贴花尚未使用的一张贴花。川鸽”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在其右上角也无注册标记®。商标为图案及汉语拼音的横条式图形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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