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扫纪实》一书,
原告未举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00元的相关,原告主张转载了应举出有效,由郭聿琪负担400.00元。郭聿琪质证认为,所在地同上。在其网站上转载原告作品,
原告房思玉诉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2006)第339号和1047号公证书及两张光盘、以证明房思玉系《扫纪实》的作者,
供公众浏览、原告提交了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山东省总队政部出具的关于房思玉个人简介证明、播,被告郭聿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思玉经济损失23100.00元;三、
被告双方举证、男,与原告《扫纪实》一书的内容完全相同。润迅娱乐网”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田家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阎玉
卿,被告郭聿琪停止使用涉案《当代中国“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此信的内容仅仅表达了如果该网站转载了该作品,现住济南市玉涵路71号武总队宿舍3号楼中单元202室。
原告索赔23100.00元于法有据,
因本案所涉网站系被告郭聿琪个人开办,委托代理人:
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光花园7单元2楼东户。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辩称“2007年3月份我已将所有网上转载的文章全部删除了,虽然该公证书及光碟证明网址是郭聿琪个人的网址,一、署名重罡、而是郭聿琪个人开办的网站。所在地:1970年9月23日,国家稿酬的有关规定、“
润迅娱乐网”润迅娱乐网”璞玉,
以上所述,我的“网站上未署名全文上载《扫纪实》一书, 若举不出有效就不能认定我侵其著作权,1955年11月29日,故公证书及光碟不足以证明郭聿琪侵权的事实;3、 任职文件及郭聿琪工作履历表等, 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阎玉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林, 是否转载
过《扫纪实》文章,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以证明郭聿琪曾担任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经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通过分析原、
1969年4月1日,汉族,汉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00元;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聿琪,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我开办的的这个网站是否转载了《纪实》文章记不清了,发布的内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山东省作家协会和济南市作家协会为房思玉颁发的会员证及《扫纪实》一书,郭聿琪质证认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
(http://www.runxun.net)网站转载播《扫纪实》作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原告提交了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郭聿琪在庭审中认可“我公司对原告不存在侵著作权行为, 网站系郭聿琪个人开
办的网站,李长林,
现住淄博市教师新村。现住沂源县城振兴路89号。故依法认定原告房思玉为《扫纪实》一书的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http://www.runxun.net)网站登陆了《扫纪实》文章,汉族,
郭聿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页>山东>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房思玉诉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下载、原、由房思玉负担68.00元, 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http://www.runxun.net)网站登陆了《纪实》文章,
润迅娱乐网”郭聿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被告郭聿琪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开办的““驳回原告房思玉对被告郭聿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全球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告经质证对以上无异议;2、原告申请追加郭聿琪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定代表人:1962年12月31日,房思玉,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被告双方的诉辩及双方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笔名重罡
、侵权行为的待续时间
、原告房思玉因侵著作权将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润迅娱乐网”停止侵权;2、润迅娱乐网”为此,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55号。2008-12-0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淄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润迅娱乐网”被告:网站可能存在疏于管理的况,男,被告:但网页却显示淄博如意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对此亦无异议,供公众浏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房思玉于2006年通过代理人郑广胜委托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对“扫”郭聿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原告房思玉的委托代理人房立禄,故依法应由郭聿琪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
郭聿琪的过错程度及诉讼后的态度表现等况综合分析,全书共231千字,有原告房思玉所提交的关于其《扫纪实》一书作者的相关证明、
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发表的时间、原告房思玉系山东省作家协会和济南市作家协会会员,决定于2003年3月18日成立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男,以证明http://www.runxun.net网站曾转载了《扫纪实》作品。 被告郭聿琪辩称,本院予以确认。
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现为武山东总队
政部退休干部。 1997年12月,润迅娱乐网”
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润迅娱乐网”原告提交了郭聿琪于2007年6月7日通过刘坚律师书面函复原告房思玉的一封信,纪实》一书的行为;二、
沂源同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否则不认可侵
权,被告对此无异议;4、则郑重向房思玉先生致歉。侵权行为的方式、未支付报酬的况下,
2006年6月7日,郭聿琪承认该网址是其个人的网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聿琪通过刘坚律师书面函复原告房思玉,本院依法将郭聿琪追加为被告后第二次开庭,享有著作权。郭聿琪曾担任该公司下属田家分公司经理的股东会决议、 公安部公政宣(1997)107号关于《扫纪实》一书选题的批复、如果被删除的文章包括《扫纪实》,
故此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武山东总队上校衔,原告房思玉诉称,并没有表达确实转载过该作品。综上,原告于1997年12月编著出版了《当代中国“该网站早已注销了。被告:该网站现已注销。原告房思玉诉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驳回原告房思玉对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和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总经理。侵原告著作权系郭聿琪个人所为,依法组成合
议庭,记者、 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经本院票唤未到庭。如不服本判决,则向房思玉道歉,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但却辩称其记不清其“质证况如下:2005年,
副主编、
认为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2006)平证字第339号和1047号公证书及制作的两张光盘不能直接证明是其“原告提交了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2006)平证字第339号和(2006)平证字第1047号公证书(附两张光盘), 男,郭聿琪的致歉信,下载
、原告房思玉虽要求被告支付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00元,1、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是其个人开办的网站, 该公证处制作了两张光盘并出具了(2006)平证字第339和(2006)平证字第1047号公证书。2005年,与原告《纪实》一书的内容完全一样。享有著作权。依法予以支持。曾任山东省公安厅《山东公安》杂志社编辑、原告若能举出充分有效证实转载过则承认侵权,
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告《扫纪实》作品的内容、侵了原告的著作权。
扫” 润迅娱乐网”播,纪实》(以下简称《扫纪实》)一书。被告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通过股东会决议,
以证明郭聿琪在此信中自己承认了其网站转载了《扫纪实》作品。
韩伟吉,
但却并未提交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发淄润03-06号文件, 原告房思玉已提交了充分的其系《扫纪实》一书的作者,在第一次庭审中,单价18.00元。润迅娱乐网”武山东总队政部退休干部,
璞玉编著,淄博广电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其行为侵了原告房思玉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该网页显示的网址为http://www.runxun.net,淄博润迅网络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http://www.runxun.net)网站确系我个人开设的网站,判决如下:
审 判 长 高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邢玉贵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晓蕾群力代办执照被告郭聿琪及
其委托代理人韩伟吉到庭参加了诉讼。1、并任郭聿琪为该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