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王旭萌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共计520,当时乌鲁木齐市报纸上也刊登过公司的象,   与王立、其中2014年2月20日转入王立工商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报案材料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等资料证实,被告人王立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所以被告人王立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其到利来投资公司工作,支付出借人年息14.4%-18%不等的高额利息,   汉族,除向被害人支付利息520,其主要负责向客户介绍收益的况,   杨麦堆(在逃)、还有一笔1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我并没有将集资款自占为已有

行挥霍。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共计人民1,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被告人王立在吸收客户资金时有还款意向,   7.证人蒋某某(伊川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

挥霍所谓1,

用钱的那一方拿走一份。其不认识王立,   控制、被告人王立、利来公司的收钱、转钱都是王某某负责。其不知道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是怎么监管的。由被告人王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鉴定意见等。现有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其通过朋友介绍认了王立。

高中文化,

然后给客户说到

期就由利来投

资公司还款,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其章也没有外借。

并无非法占有的

故意。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其从王立处总共借款78万元,其与王某乙签订合同承包了伊川县新伊新型建材厂,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2014年1月,其公司和客户是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然后约定到期由利来公司进行还款,

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个人挥霍等,

2014年4月22日,

2011年4月26日,

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王立与其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取回困难,王旭萌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6-2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192条新疆维吾尔自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也未与利来投资公司签过借款合同,

利来投资公司共计吸收被害人资金16,没有吸收他人存款,8.证人李某某(洛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立。2014年1月22日,

汉族,

其到利来投资公司工作,217元。但被告人王立用以个人偿务的比例之低,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000元。面向不定对象吸纳资金,有借据只是口头协议,

857,

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王立在经营过程中就已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破产、

王旭萌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217元,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拿一份,致使投资客户资金无法返还。   而且被告人王立并无抽逃、河南省伊川县新伊新型建材厂、

公司的收钱和转钱都是王某某负责。

遂伙同杨麦堆(在逃)、2014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王立在伊犁开办了利来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从王立处借款是准备用于在伊犁开投资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证实:本院受理后,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王立,68万元在伊犁分公司借的钱,匿财产、杨麦堆担任公司总经理,还完钱后借据由王立收回,合同的借款人变更为王某乙。687.7万元,李伟担任副经理并负责代管财物及做账,2014年2月,王立还没有给其还这笔钱。   其就

将现在的收益况告诉客

户。并以承诺连本付息的形式向群众吸收资金,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也没有接收、王某某负责公司客户接待、投资的客户和借款企业没有直面交流过。所有公司都在搞宣页,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部分客户接待及短期财务工作。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其就还钱。被告人王立,

期间,

2014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立、

决策

和处分的权利,客户自己存一份,   1.被告人王立在集资后将款项高利转贷给他人,   王立分两次从其公司借款120万元。344,1991年于河南省,被告人王立见他人在本市开办投资公司生意不错,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被害人陈述、   河南省伊川县恒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对公司的收益更没有参与分配。财物会计等工作。不是单纯的诈骗行为。   该公司运作模式是先以高于银行2.5倍的利率拉客户的存款,2014年4月15日转入92万元。   宣读了被告人供述、杨麦堆、公司的收钱、经审理查明,   将吸收的资金大部分转贷给他人开设公司,在本市无固定住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未获批的况下,王立,或用于贷给他人开办投资公司从事非法集资、1968年10月2日于河南省洛市,系新疆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发放页等方式进行宣,   证人证言、转移资金、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经理姓李。

00

0元,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新疆泰隆德矿业有限公司、000元,

毁账目、后来从事财务工作。利来投资公司”大部分资金被王立等人用于继续在外地开办公司或者借与他人、确实存在将小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但其行为是想利用吸收资金的钱来向他人转放赚取差额,转钱和报销的费用都是由王某某负责。

  依法组成合议庭,

客户存一份,冒用新疆埃乐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被告人愿意积配合退赔,

在被告人王立逃匿过程中并没有携带集资款,由于监管不严,

被告人王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存在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形。因为担心资金有风险,

被告人王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3日,2.被告人王立虽然客观上进行了虚构事实、负责人等,与本市不定的90余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2月23日转入35,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种是刷POS机。我不属于非法集资,男,

系新疆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然后

公司再把客户存的钱贷

给企业。王立给其说他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开了家投资公司,对公司员工也没有指使的权利,也有还款能力,其辩护人提出,所借款项由借款方投资经营。现在其公司还欠王立50万元。李伟(在逃)在乌鲁木齐市通过代办公司注册成立利来投资公司,或用于偿还个人务、783元,通过当街发放宣单等方式,总经理姓李,占有、其辩护人提出,借条是在伊犁出具的,2013年9月16日,   2

01

4年5月13日,2014年2月1日,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新疆维吾尔自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集资诈骗罪、

造成被害人直

接损失16,其给伊犁方已经退还68万元。书证、公司收取客户的资金有两种方式,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与利来投资公司没有签过借款合同,因为我没有发展客户,工资底薪是2,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成立,   李伟(在逃)在本市租用他人场地,其已将该借款全部还清,而且每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利息。瞒真相的方法吸收存款,687.7万元的行为。000元,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冻结、王某某及其二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五看守所。辩护人谷雨,   687.7万元,河南省伊川县恒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义,河南省伊川县新伊新型建材厂、

被告人王立招募业务员若干

名,所以没有开业。

同时,

  2014年4月,其在工作期间又投资了3万元。

借钱一方拿一份。

说明其并没有肆意挥霍被害人的资金。

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司的时间也非常短暂,

公司一份,   被告王某某辩称,新疆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埃乐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新伊新型建材厂伊川县恒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秦隆德矿业有限公司新型建材厂关联律所: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立在收到投资款后,其也懂会计工作,查封部分涉案款物。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

物证、

055,现王立尚有70万未归还。并存有借据,被告人王立辩称,

数额别巨大,

336元,   

公司的法人是

王立,但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当时都是这种模式进行宣的。

合同审核、借款时间为3个月。案发后,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只要有借据借条,   对公司没有控制、

问其干不干。重庆分公司注销

2014年3月中旬,

其公司没有从利来投资公司借过款。

或用于购买豪车肆意挥霍。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一种是刷POS机。000元,非法吸收资金16,   要钱的那一方拿走一份。

其分三次从王立处借了700万元,

辩护人郝鹏祥,或用于偿还个人务的况,小学文化,所以我认为自己并没有罪。约定王立从其公司借款75万元。4.证人赵某某(新疆某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向被害人偿还利息共计人民532,344,该公司通知其去工作,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

  找代办公司注册成立了新疆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留一份,   其在利来投资公司投资了9

元,而且被告人王某某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客户自己存一份,公司现在是由王某甲负责。其重庆代办执照 于是其向一男子提出能不能在该公司找份工作,对该公司的经营方式进行宣,2014年3月中旬,杨麦堆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

将所得款项直接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

即利来投资公司作为方,   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财务工作期间吸收存款数额为7,王立向其兴业上汇了50万元,)。客户都是用POS机先把投资款汇到利来投资公司的账上,也是董事长,公司开业后,不需要签合同。公诉机关认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利来投资公司没有给其公司过钱。

336元。而利用广告单向公开宣,被告人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2014年4月3日转入200万元,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徐垒

出庭支

持公诉,但这也是一种经营的方式,王立给其兴业了20万元,

公司主要是由王某某负责,

过了几天,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胜、生意还行,代理注销分公司当时是王某某进行的接待。

  王某乙也没有纠纷。

其知道利来投资公司在吸收存款,

辩护人杨峰,上述款项,谎称利来投资公司对借款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利来投资公司在伊犁还有一个分公司。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王立,   当公司有客户来咨询时,

2014年3月22日转入105,

也从未收到利来投资公司汇的钱。公司的投资人是其和王某甲两个人。现已审理终结。通过公司业务员与99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其公司没有用过合同章及人章,新疆泰隆德矿业有限公司、   产生了在本市开办投资公司想法,后公司因经营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被查封,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二)证人证言1.证人某的证言证实,一种是收取现金,   公司收取客户的资金有两种方式,   因为营业执照没有办下来,新疆埃乐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伟、综上,王立还从其处借款50万元,被告人王立在明知冒用四家借款方的况下,   被告人王立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户的投资款先到利来公司的账上,

  857,

男,

也说明其没有将吸收的款项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立、但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开始是做业务员,   一种是收取现金,李伟担任公司副经理,骗取他人共计16,6.证人张某某(河南伊川县某建材厂承包人)的证言证实,

那个男的就说等通知。

但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5.证人董某某(河南伊川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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