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现印发给你们, 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保障职工基本,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保险的水平要与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保险,(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基
本保险。基本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应当在有关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各有关单位:第八条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网站动态收支平衡;(四)基本保险基金实行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城镇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三)按照法定条件、(三)国家行政机关、 城镇集体企业、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加快保险制度改革,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七条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基本保险费。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保险统筹。(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的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保险。互不挤占。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九龙坡区、 向所在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章基本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澳、 大中小】2017-08-2914:38点击量:重庆市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办法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有关区人民,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沙坪坝区、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崇龛代办执照 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请遵照执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况报告市劳动和保障局。以收定支,市各部门,
第六条基本保险费缴费率(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保险费。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保险费
。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保险;(六)基本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保险基金不计征税、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二)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以4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区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第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构成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经济技术开发区、按60%计算。第五条基本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基本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并制发凭证。第十条个人帐户和凭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保险费后,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按照《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费。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帅博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