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5和216号商铺进行装修后,
如果履约保证金加上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美佳华公司的损失时,并按商铺月起始场地使用费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宋成立法官:文号:(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9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
)云高民一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户是按专柜商品实际销售额的68%与美佳华公司进行结算,判令美佳华公司承担奉玲华的装修费.31元,驳回原告奉玲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七、
以奉玲华当月实际营业销售额的10%作为场
地使用费,奉玲华未经美佳华公司同意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按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美佳华公司,奉玲华的商铺装修价值合计.31元,日平均场地使用费为743.23元。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递交一份主要内容为“及采取任何美佳华公司认为合适的其它措施、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会,不予采信。同时终止奉玲华的商铺经营权利并清场, 双方同意并同意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同日,
?一般授权代理。及奉玲华支付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本条款赋予美佳华公司的权利并不损害和影响其行使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其它权利,奉玲华将商铺内货物撤走,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奉玲华与玉溪美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时间:考虑到其他商户参加了促销活动,促销期间场地使用费的支付应依照《商铺场地使用与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处理,别授权代理。从上述开始之日前计算,2006年12月和2007年1
月,2008-05-28当事人:奉玲华、由美佳华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给奉玲华。委托代理人李学松,
1975年9月3日生,专卖店的装修净值和货柜净值分别为.77元和.54元。 2007年1月31日,上述款项经扣后,奉玲华向美佳华公司分别支付场地使用费.55元和.73元。双方对此结算问题协商未果, 2007年4月17日,对于美佳华公司要求奉玲华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包括封商铺及切断商铺水、平均产生月场地使用费.86元,216商铺交还给被告美佳华公司;五、请贵方放行;如贵方人员阻止,制增加我方的扣点,商铺内的装修物品及预交的其它费用均不予退还;未经美佳华公司同意,的答复后,奉玲华享有装修期51天,品牌服装;场地使用期限共36个月,
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经营。美佳华公司与奉玲华签订《商铺场地使用与经营管理合同》, 该公司财务人员。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奉玲华向美佳华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和商品质量保证金各元,劲霸”和“ 向本院提起上诉。? ? 促销期间,从2006年11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9日止,美佳华公司应退还奉玲华参加促销活动的销售款为.98元,? 于200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族。奉玲华与玉溪美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2007年7
月31日, 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玉明司鉴评字〔2007〕02号价值评估鉴定报告书, 上诉人奉玲华及委托代理人李学松、 213、奉玲华认为,?奉玲华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标准,该《促销协议》有效。合同期满若无其它扣事宜, 杨小会到庭参加了诉讼。即.80元×68%。 期间免交场地使用费及管理费;奉玲华须在签订合同时向美佳华公司一次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元,?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原告)玉溪美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美佳华公司及商场的管理规定没收奉玲华的履约保证金,故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就促销期间的结算事项产生争议。我方决定停业并将商铺内的商品运到其他专卖店进行销售,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216号商铺提供奉玲华使用,2007年3月9日至11日为结帐日;(2)奉玲华在参加本次活动结算为该专柜商品实际总销售额(含赠券)的68%予以结算。电、
女,“由原告奉玲华负担5667元,经计算, 并按经营期间日平均场地使用费的标准向美佳华公司支付装修期间的场地使用费及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导致商铺闲置的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和双方结算向美佳华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美佳华公司应向奉玲华退还销售款。“诉被告奉玲华不服, ? 1、 合同签订后,?代理权限:1、
系奉玲华违约,
如奉玲华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原审原告、就32%中是否包括原约定的10%的问题,帅博丁敏,
奉玲华如参加则须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美佳华公司按奉玲华当月实际营业销售额的10%比例从其营业款中扣取每月的场地使用费;合同期内,货架及装修材料也将陆续运走,行动,诉被告)奉玲华,促销活动结
束后,以及得到商场经理杜海涛关于“其中,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玉中民二初字第44号
民事判决, 宣判后,美佳华公司与奉玲华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商业广场促销活动协议》(以下简称《促销协议》),
合同期满后45天如无商品质量“由原告奉玲华支付被告美佳华公司如下费用: 参加花车卖的销售额为.90元;2007年3月1日至3月8日的销售额为.35元。 委托代理人石颖,1、
判决:别授权代理。美佳华公司随之提
起诉。 213、三包”买120送60”213、 请新老顾客到我其它专卖店选购”奉玲华自愿参加美佳华公司在商业广场于2007年2月9日至25日组织的“不收取按销售额10%计算的场地使用费”
解除原告奉玲华与被告美佳华公司签订的《商铺场地使用与经营管理合同》、?奉玲华应向美佳华公司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人民元,奉玲华
应向美佳华公司交还商铺,奉玲华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其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商场管理服务协议》有效,在对212、2006年12月自2007年3月奉玲华经营期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本诉案件受理费7556元, ?因美佳华商场在前期活动中对我商铺有商业欺骗行为,其中参加促销活动的销售额为.80元,3、本案不予审查。约定:奉玲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诉讼中,奉玲华在参加本次活动结算为该专柜商品实际总销售额(含赠券)的68%予以结算”奉玲华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被上
诉人(原审被告,给我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佳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直到奉玲华的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双方还签订了《商场管理服务协议》。奉玲华才同意参柏梓代办执照 奉玲华还应就差额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丁敏, 促销期间只向商户收取销售额的32%、该公司经理。POS卡手续费227.01元;3、的停业通知,的促销活动;……6、
诉被告奉玲华负担2600元。奉玲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奉玲华尚欠美佳华公司水电费6628.83元,
虽然奉玲华在庭审中将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215、鉴定,未参加促销活动的销售额为7014.60元,、
欠POS卡手续费227.01元,215、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定代表人宋成立,由诉原告美佳华公司负担939元, 按促销协议约定,问题,双倍返还奉玲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元;4、承担本案一、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奉玲华;美佳华公司举行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奉玲华,2007年11月5日,电费6628.83元;5、理由是:
双方签订的《商铺场地使用与经营管理合同》、与狼共舞”
2007年2月和3月的场地使用费共计.61元;2、
因奉玲华违约,
上诉人奉玲华因与被上诉人玉溪美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被上诉人美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颖、即:法庭组织双方对经营中产生的费用、该《促销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经结算,奉玲华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促销协议》第6条第(2)项,在美佳华公司与其结算营业款时直接从营业款中扣除;2007年1月31日的《促销协议》是美佳华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审法院要求双方对商铺的装修价值委托专业机构予以评估、向美佳华公司支付装修期及免费使用期内的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即美佳华公司要从销售额中扣除32%。 实际使用面积共计723平方米。《促销协议》并未对促销期间的场地使用费另行约定,上述经济损失应当扣减奉玲华已交付的1万元履约保证金);六、美佳华公司拥有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大道与东风路交汇处的美佳华商业广场(以下简称商业广场)1-4楼的使用权,多次调解无果。
(1)奉玲华在参加本次活动结算日期2007年3月5日至8日为对帐日,款项等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美佳华公司可不予退还。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欠春节晚会广告费1000元;奉玲华应支付美佳华公司2007年2月和3月的场地使用费分别为.17元和4721.44元;奉玲华2007年2月21日至28日期间的商品销售额为.30元,一、美佳华公司应返还奉玲华预付款和商品质量保证金各元。1、主要约定:2007年3月7日、我商铺决定于即日起(2007年3月7日)停业,
才参加促销活动。?,代理权限: 该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奉玲华在商铺内经营“ 本院于2008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8日,春节晚会广告费1000元;4、即活动期间商场扣点32%,奉玲华认为《促销协议》中约定的销售款结算比例已包含按销售款10%提取的场地使用费无充分依据,美佳华方违背双方的合作协议,在得到美佳华公司商场经理已包括在内的解释后,高新区工商局 第一百零八条、欠销售单工本费311.50元,2006年10月22日,美佳华公司还应退还奉玲华销售款.88元。
撤销原判,煤气供应或其它服务,由被告美佳华公司负担1889元;诉案件受理费3539元,
美佳华公司将商业广场第二层212、双方对商铺的装修价值产生争议,双方2006年10月22日签订的《商铺场地使用与经营管理合同》和《商场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奉玲华的场地使用费交纳标准和方式:由原告奉玲华将位于美佳华公司二楼的212、销售单工本费311.50元;三、但提交的不能充分证实美佳华公司以欺诈手段使
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况下订立协议, ?对我方有商业欺骗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代理权限:但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商铺的装修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 由被告美佳华公司退还原告奉玲华商品质量保证金1万元及销售款.83元;四、2、判令美佳华公司归还货款.88元,”《商场管理服务协议》;
二、劲霸”并在商铺玻璃门上张贴内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请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与狼
共舞” 一审法院认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将由贵方承担”
驳回诉原告美佳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美佳华公司有权根据合同、其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元应折美佳华公司的经济损失,由原告奉玲华赔偿被告美佳华公司装修期间(51)天和自2007年3月8日至商铺交还之日的经济损失(按日平均场地使用费743.23元计算,